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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上的另一个热门话题:巴西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犯罪组织。该问题在学说和判例中已讨论了一段时间,但仍保留在议程上,特别是因为《洗钱法》规定增加通过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案件(第人偶尔聚集在一起,具有共同的意愿,没有制度或组织。这是两个人决定杀死共同的敌人并分工以达到结果的情况。这是一种可能的、孤立的关联,是代理人的简单竞争。 犯罪集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制度化,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具有暂时的稳定性。犯罪集团或多或少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最简单的形式是团伙或团伙,《刑法》第描述为三人以上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结社。它不是一个复杂或结构良好的组织,法律文本中也没有提及目标犯罪的严重性。 另一种犯罪集团是第 法律第 35 条规定的贩运犯罪团伙,其特点是聚集两人或两人以上,多次或多次实施第 33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药品法》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犯罪集团最复杂、最有结构的形式是犯罪组织。它涉及形成一个有结构、有组织、有等级制度的团体,重点关注严重犯罪并具有巩固的稳定性。我们面临的不再是为了特定非法行为而危险聚集的小团体、团伙,而是拥有后勤能力和复杂机制的大型组织,旨在实施不公正的犯罪行为并掩盖这些行为。
法令纳入巴西法律——将犯罪组织定义为“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结构化团体,存在一段时间,并以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既定犯罪为目的一致行动”。目的是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第 2 条,a项)。 那么,一旦对犯罪组织进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列表 行了定义,鉴于巴西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明确定义该机构的法律,就值得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讨论其存在。 有些人为犯罪组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存在辩护,因为《巴勒莫公约》于2004年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第),因此,其定义和制度将是有效的,并将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没有必要针对犯罪组织制定专门的法律,因为国家体系中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则。此外,还指出,律带来的修改涉及犯罪组织实施非法行为的举证手段和调查程序(第 1 条),表明这种现象不会对于巴西立法者来说这很奇怪。[1] 高等法院的一些判决证实了这一说法。[2]同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司法委员会第 3/2006 号建议在建议设立专门法院审理犯罪组织所犯罪行时,建议“采用联合国确立的有组织犯罪概念”。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经第 1 号立法令批准。 号法令颁布”。 这样的立场似乎并不正确。巴西法律体系中似乎没有对犯罪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定义。《巴勒莫公约》实际上对学院进行了定义,但这样做只是为了使自己的指导方针更加明确,因为文凭本身在其第 5 条中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刑事犯罪: a) 以下行为之一或两者均属于刑事犯罪,与涉及犯罪活动的企图或完成的行为不同 (…) ii) 任何人在了解犯罪活动的目的和一般情况下的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积极参与: a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非法活动(……)。 ” 简而言之,《巴勒莫公约》建议各国对犯罪组织进行界定,并提出其一些特征。因此,纳入国家秩序的是一项建议——包括概念上的错误——只有转化为立法者在具体法律行为中确定的规则,才会产生具体效果。 [3]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在最近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犯罪组织的概念不属于巴西法律秩序的一部分[4],尽管《刑事诉讼 470》中的一些投票表明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地位。 同样,第 9,034/95 号法律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涉及程序和证明手段,但没有定义什么是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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